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03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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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将未处理的生活垃圾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湖海水体中,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处理后的废水水质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

  4、对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清运,统一运至指定地点或政府规定的合法弃置点;

  6、在工程海域严禁滥捕鱼类,严格执行工程海域范围内的鱼类保护制度,发现受保护的海洋生物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施工避开海洋鱼类产卵高峰期;

  7、按照当地海事部门对船只航行、海上工程项目施工等法律的规定进行海上运输与基础施工作业,遵从海事监管;

  9、工程完工后,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发包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别的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8)施工机械应选用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除尘、降尘装置和防治废气污染的设备。

  10)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12)施工现场建立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一定要采用相应容器,严禁凌空抛掷。

  13)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一定要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

  14)施工现场应最好能够降低土方开挖量和土方转运频次,减少施工现场的土方存放量。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一定要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15)实施工程单位在进行拆除临时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施工作业时,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前,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实施工程的方案,房屋拆除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制定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防治施工扬尘等措施。

  17)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18)工程中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会导致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

  2)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施工运输车辆宜选用安装排气净化器的机动车,最好能够降低尾气污染物排放。

  3)建筑、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应选择经过法定检验测试单位检测合格的材料,并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的要求,进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6)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一样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1)各个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仔细的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允许超出国家标准。

  1)实施工程单位应合理的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的避免夜间施工。必要时的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

  3)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

  1)施工中应减少施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工程结束后,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全部清除。

  2)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现场和施工船舶上的建筑垃圾、安装垃圾、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应按照类别存储放置,每日进行清运消纳。

  3)废弃物管理应本着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来管理。废弃物的处置一定要按照国家、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建筑垃圾是主要的固体废弃物: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鼓励实施工程单位将施工、拆除和场地清理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将其中可直接再利用或可再生的材料来分类回收、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