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追捕“室内隐形凶手”

发布时间:2024-05-21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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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装修用到的材料中包含的有毒气体及有害放射性元素,被视为“室内凶手”。随着业主环保意识的逐步的提升,一起又一起的室内污染案件被诉诸法律。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检验测试标准,亦即存在着“法律空白”,所以,几乎所有的案件均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致使“室内凶手”长期逍遥法外。

  2002年1月1日,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正式实施,打破了元旦后、春节前楼市的暧昧气氛。国标的下发,犹如“红色通缉令”,令人们的神经骤然收紧。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为此公布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的10项国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将这10项标准确定为强制性国标。这十项国标分别是《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以上10项国标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今年1月1日起,生产厂商开始执行该10项国标,自今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10项国标的产品,国家将强制执行。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现代城氨气事件”,令人们对“室内凶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然而,“室内凶手”绝不仅限于氨。据介绍,被列入通缉令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还有:甲醛,挥发性有机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DTI),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可溶性的铅、镉、铬、汞、砷等。以上大量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如同隐形杀手,破坏人体机能,引发各种病变,轻则使人头晕、目酸,重则可导致不孕甚至癌变。

  专家指出,新近实施的这十项国标,立足于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有利于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其限量指标达到国外有关标准的水平,基本满足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为规范与监控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市场提供了技术依据。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10项国标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要求建筑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的生产企业、经销市场、建筑实施工程单位及室内装饰装修公司应严格执行这10项国标,同时,众多购买的人也要学会用标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1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还把民用建筑分为两类进行污染物限量控制,一类是住宅、医院病房、幼儿园、疗养院等,这类建筑对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比较高;另一类是办公楼、旅馆、商场等,这类建筑对污染物限量要求稍低。总之,不管是住宅,还是公共配置设施,“红色通缉令”一律适用,此前大量存在、不断引发纠纷而又无法可依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

  去年,北京市已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于2001年12月1日之后报批的楼盘,必须要提供精装修方案,今后的市场将拒绝毛坯房进入。因此,今年,成品房必将大量浮出水面。专家预言,精品装修为人类带来的喜悦和劣质装修为人类带来的污染可能将相伴出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十大国标的实施,可谓正逢其时。有业内人士戏称,上述规范及标准,对室内污染物而言,不啻于“红色通缉令”,而对生态住宅及其环保型装修用到的材料而言,则相当于“绿色通行证”。

  “红色通缉”的发出,也为久拖不决的氨气事件及大量室内装修污染而引起的诉讼带来了福音,为民事调解与司法仲裁提供了必要依据,有利于纠纷与诉讼的有效解决。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并且在工程交付之前,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做综合验收,验收以新近发布的十项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限量为依据。工程交付使用时,实施工程单位须向住户提供对应的达标证书。

  记者在对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进行电话追访中了解到,由于“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属于强制性国标,因而各地各部门必须强制性执行,不容变通更改。但是,今年7月1日之后,市场上方停止销售与使用不符合国标的产品,于是,7月1日,才是不达标产品全面退出市场的最后期限,所以,有关人士指出,因不达标产品的使用而引发的问题,在今年7月1日之前,强制性国标则不具备溯及力。(杨哲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