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因为室内氨气含量超标,戴女士一家三口都患上咽炎、支气管炎等炎症,由此形成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几年前建造诉争房屋时国家尚无室内氨气限量标准,建筑公司并无过错。本市和平区法院一审认为,建筑单位应适当赔偿住户,理由是住户室内氨气确实存在超标,且不能排除氨气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的损害。
2001年2月,戴女士购买了本市某物业置产公司出售的一套房子,同年4月入住。入住后,因新房有异味,一家三口都感不适。2004年5月,戴女士委托本市环境检验测试部门对室内空气中氨气含量进行监测,结果发现两居室的氨气浓度均高出国家现行标准。监测结论做出后,戴女士一家为了打官司取证的需要,一同前往医院看病。经诊断,戴女士夫妇同患有咽炎、支气管炎,他们的女儿患有咽炎、扁桃体炎。为此,戴女士花去医疗费440余元。随后,戴女士一家起诉状告物业置产公司,并将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因氨气超标造成的医疗费损失440余元、今后的身体损害赔偿金5万元、环境监视测定费410元,并要求开发商对房屋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室内氨气超标情况。
法庭上,被告物业置产公司辩称,自己是商品房销售单位,非实施工程单位,即使商品房存在缺陷,也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不是自己的责任,由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居住的房屋是第三人本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第三人庭上辩称,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才对混凝土中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加以规定,而原告居住的房子的主要部分在此之前早已完工,且经国家权威部门验收认定为合格工程。原告方所述室内氨气超标,不能排除装修等其他因素,且原告也不能证明其疾患完全是由于氨气超标所致,所以也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在冬季施工中,按照施工要求使用了混凝土防冻剂,这是造成原告居室内存有氨气的直接原因。被告作为开发商并非实施工程单位,对此无过错。建筑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使用混凝土防冻剂也是正确的,因为在当时国家对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尚无标准,施工中形成的不良影响也是在当时技术条件下所不能克服的。然而,戴女士一家居住房屋的室内氨气含量确实高出国家现行标准,并且,戴女士一家三口患上炎症并不能排除氨气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的损害。因此,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对原告方予以适当经济赔偿。对于戴女士所要求的“今后身体损害赔偿金”法院未予支持,并认为“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室内氨气超标情况”的诉请应另案解决。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建筑公司赔偿戴女士及家人医药费350余元,并承担410元的环境检验测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