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持续不断的发展壮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具备检验测试能力,混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规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商混市场秩序已经刻不容缓。依据住建部《关于逐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二)新申请的商混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规定要求进行审核,要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具备检测能力,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对商混企业进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要重点检查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及试验场所,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具备检验测试能力的,本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不合格,本年度内不得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
(四)对商混公司进行动态资质核查,一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主要的管理、技术和注册人员;三是混凝土检测能力和设备仪器;四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授予资质许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商混企业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外加剂、掺合料的计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和使用前复试,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认真做好预拌混凝土塌落度、拌合物性能等指标的出厂检验。(二)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现场必须进行二次检验。
(三)未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的,将严格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5日前开展本地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无资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
2、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缺少必备的检测仪器设施及试验场所,无法进行混凝土检验,混凝土产品质量不合格;
对在建工程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混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其进入商混市场,达不到资质规定要求的,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请各地于6月15日前将综合检查情况报省住建厅,联系人:于海洋,联系电话,电子版请传到邮箱.
省住建厅将组织有关人员于6月下旬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商混企业座谈会和实地核查等形式,对部分市(地)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做综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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