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及《1999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线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细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的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测考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不得使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级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到需要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标准批准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二)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计划;
(四)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并定期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提出本行业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建议,并定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专业工程项目,由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省直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自查。
省直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已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中采用的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手册以及有关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以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得到切实贯彻。
第十二条省直各有关部门及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工程项目,就其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在各单位、部门自查、抽查的基础上,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重点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特点,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应根据检查内容建立检查工作手册,作好记录,形成检查结果报告。
(一)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产品生产及检测中擅自更改标准或采用的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手册和规定等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隐瞒、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所贿受贿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搞好1999年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与监督,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组织现代化建设,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科技进步,保障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采取贯标单位自查和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部分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纠正和处理违反标准的的问题,达到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提高标准化作用,促进工程建设高效运行的目的。
省建委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公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计划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地、省直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各市、地建委,结合本市、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各市地建委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建立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明确响应组织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4)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法规政策。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办事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2)积极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以上工作于99年5月底前完成。各市地、各部门于5月底前将机构设置(包括人员组成、办公地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报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办公室。
(1)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产品生产和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检查范围要求,对本单位贯彻实施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查。
(2)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地建委和省直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对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产品生产及检验检测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自查、抽查的情况汇总,写成报告。
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竣工、在建,总造价超过50万元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由省直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标准检查目录,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产品生产及检验检测单位要在7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于7月底前向市、地建委或省直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报告,并填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自查表》(附表一)。
(3)各市地建委和省直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要在8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并写出抽查报告,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存档备查。
(1)各市地建委和省直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在抽查中查出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产品生产和检验检测单位,对本单位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对经自查和抽查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提出整改措施,认线)各市地建委和省直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标准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
(1)各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对存在的问题,分别写出整改意见,落实到人,处理到位。
(2)整改措施报告要制定出整章建制计划,尽快健全规章制度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各单位的整改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各市地和省直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于11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理。
(1)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凡要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擅自更改设计标准或采用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手册和规定等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做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凡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4)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凡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认真进行工程监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5)建设产品生产和检验检验测试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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