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方面的要求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29 |   作者: LJ减水剂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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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

  2.3.4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经性能检验合格后应粉碎至全部通过0.63mm筛后方可使用。液体外加剂应放置阴凉干燥处,防止日晒、受冻、污染、进水或蒸发,如有沉淀等现象,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5外加剂配料控制管理系统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误差不应大于外加剂用量的2%。

  2.1.1外加剂的品种应依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1.3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使用。

  2.1.4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材料如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采取了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检验测试的项目应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确定,检验测试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应再进行试配试验。

  2.1.5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注意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使用前应做试验,满足规定的要求方可使用。

  2.2.1外加剂掺量应以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表示,或以ml/kg胶凝材料表示。

  2.2.2外加剂的掺量应按供货单位推荐掺量、使用上的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2.2.3对含有氯离子、硫酸根等离子的外加剂应符合本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2.2.4处于与水相接触或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宜超过1kg/m3混凝土,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3.6掺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自然养护时,应加强初期养护;采用蒸养时,混凝土应具有必要的结构强度才能升温,蒸养制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3.3.4液体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粉剂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需二次添加外加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搅拌均匀方可出料。

  3.3.5依据工程需要,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搅拌机。

  现批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19-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2、6.2.3、6.2.4、7.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GBJ119-88同时废止。

  1.0.2本规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引气剂、引气减水剂、缓凝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早强剂、早强减水剂、防冻剂、膨胀剂、泵送剂、防水剂及速凝剂等十四种外加剂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1.0.3外加剂混凝土的制作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多环芳香族磺酸盐类:萘和萘的同系磺化物与甲醛缩合的盐类、胺基磺酸盐等;

  3.2.3当掺用含有木质素磺酸盐类物质的外加剂时应先做水泥适应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1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混凝土减水率,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3.3.2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货单位的推荐掺量、气温高低、施工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1.0.1为了正确选择和合理使用各类外加剂,使之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性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制定本规。

  2.3.2外加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应立即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验证,进货与工程试配时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若发现不一致,应停止使用。

  3.2.1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并可制备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3.2.2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冷气温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高效减水剂宜用于日最冷气温0℃以上施工的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