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呋喃树脂、冷芯盒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发电业务;铸造用涂料、糠醛、糠醇、固化剂、三乙胺、稀释 剂(不含剧毒品,成品油,第一类易制毒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以上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 内经营);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土壤调理剂、硅钙镁肥、液体肥、肥料原 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氨脂、酚醛树脂、醋 酸钠、清洗剂、防水剂、泡沫陶瓷过滤器、发热保温冒口套、 木质素、工业纤维素、木糖、木质素胺、沥青乳化剂、减水剂、 染料、油田助剂、工业水性涂料、建筑水性涂料、涂料用树脂 及乳液的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用原料、 助剂及辅料、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塑料制品(不 含废旧塑料)、皮革制品、劳防用品、卫生防护用品、包装材 料、新型材料、生物质石墨烯及其制品的销售;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维 修与安装;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机电设施、 石油化学工业设备管道的安装;铸造材料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 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进出口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以化学新材料和生物质新材料、新能源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酚醛树脂、呋喃树脂产销量规模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持续科学技术创新,陆续推出铸造用环保型呋喃树脂、涂料、保温冒口等铸造辅助材料,各类环保型、耐热及增韧改性高性能酚醛树脂、印制电路板及光刻胶用电子级酚醛树脂、电子级环氧树脂、高频高速材料、先进封装材料以及航空航天用高强度酚醛预浸料、高强低密度酚醛 SMC、阻燃增强轻质酚醛轻芯钢、改性阻燃酚醛泡沫、多孔碳、硅碳等产品,下游应用领域逐步拓展到汽车、风电、核电等机械制造领域,以及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轨道交通、航天航空、船舶运输、建筑节能、高端刹车片、高端磨具磨料、冶金耐火、海洋防腐、3D打印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自成立以来,公司专注于“高质量、高价值”合成树脂产品及新材料研发,近年来进一步加大了在生物质化工产业领域的研发投入,通过不间断地积累,公司在细分行业领域实现了多项技术突破,取得了较好的技术优势和国内领先的行业地位,部分技术和产品甚至打破国外的技术垄断,实现了国内首创。公司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 37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具体如下:
公司将继续保持高研发强度,继续深挖合成树脂产品的改性应用,重点突破先进电子材料及电池材料、生物基材料等前沿高地。依靠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地推进产品结构改善,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推动传统工艺产业的技改升级,加速推进安全、环保、节能、自动化方向下的技改项目,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及附加值。
公司始终注重科学技术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及其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盈利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要求计算的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盈利如下如下: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紧密关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 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 补助除外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市价产生的收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实物资产和金融负债 产生的公允市价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实物资产 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分别为 6,116.11万元、5,314.82万元、3,815.43万元和 2,004.8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占比分别是 8.70%、6.73%、4.40%和 4.00%。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并不构成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对公司未来可持续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为化学新材料和生物质新材料、新能源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的化工材料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产业,大范围的应用于汽车、冶金、电子电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诸多终端装备制造业。公司所处行业及其服务的下游产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存在较高关联度,宏观经济的波动将通过对公司下业的影响传导至公司所属行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59,773.87万元、911,953.05万元、1,001,955.06万元和 535,072.29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0,339.03万元、78,940.96万元、86,785.26万元和 50,093.85万元。虽然公司受单个下游领域的影响较小,但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发生较动,我国的经济提高速度持续放缓,影响企业下业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酚醛树脂是公司的基本的产品,酚醛树脂的主要原材料为苯酚和甲醛,甲醛的主要原材料为甲醇,以上原材料为大宗产品,价格随市场变动而变化,未来如果上述原材料的价格持续上涨,公司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将相应增加,同时因产品价格调整幅度通常不及成本的变动幅度,公司毛利率将下降。公司依据市场情况,在日常生产中通过保持一定的安全库存来尽量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如果原材料价格变动过大,仍将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公司严格遵循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的要求,通过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加大环保投入,严格污染治理,各项污染物排放得到较好的控制,基本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但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仍存在因环保措施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公司对上述被处罚行为均及时、彻底地进行了整改并经监管部门验收,环保监管部门也出具了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认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环保违法、违规。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国家可能会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环保政策、法规日益完善,公司在环保方面面临的要求和需要的投入将不断提高。此外,尽管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规及政策,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三废”污染物排放量将会相应增加,仍然存在因制度执行、业务操作或因意外等情况而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公司因“三废”处理、排放不达标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引致环保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因被要求整改而限产、停产,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了部分危险化学品,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质,对存储、运输、加工和生产都有着特殊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则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虽然公司在安全生产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因安全事故造成财产、人员损失或者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整改、停产等将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56,172.56万元、180,008.27万元、204,162.28万元和 269,883.4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 12.50%、13.38%、13.86%和 16.58%,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 94%,虽然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若催收不力或者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影响其支付能力,公司存在增加计提坏账准备的可能性。
基于对未来新材料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的研判,公司在研发创新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除现有产品的升级换代等研发项目外,公司还聚焦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虽然公司一向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化导向,避免技术研发的盲目性,但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尤其是新技术新产品从中试到批量生产阶段,以及市场培育和市场推广环节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若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转化进展不及预期,将会面临产业化转化不足或失败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部分土地及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主要系项目竣工验收尚未完成或近期完成,上述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除此之外,员工公寓为小产权房,污水站地上构筑物为公司在未取得土地权证的集体土地上所建。
虽然,公司未受到所在地的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因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造成的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承诺,但若因该部分建筑物尤其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或地上构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需拆除或不宜继续使用,公司可能面临因产权手续不完善而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业务主要以美元和欧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可能会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未来公司境外业务布局的扩张和境外销售收入的增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面临汇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增加。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营业收入、提升盈利能力,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将难以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一林先生持有公司 14,048.3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6.60%的股份,其中已质押股数为 4,021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地源先生持有公司 7,41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76%的股份,其中已质押股数为 3,334万股。唐一林、唐地源先生合计持有圣泉集团25.36%的股份,其中质押股份总数为 7,355万股,占两人合计持有股份数量的 34.26%,占公司总股本的 8.69%。
若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公司股价大幅下滑或发生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股份全部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将可能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否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兼具债券和股票属性。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而影响本次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市场利率与股票价格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产业政策、全球经济形势、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公司可转债价格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会受到公司盈利水平和业务发展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证券交易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者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的情况,可能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完成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公司将面临较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兑付资金压力并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若未来公司遇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及回款情况远低于预期等状况,进而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或将恶化,造成本息兑付压力增大。在上述情况下本次可转债投资者或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的风险。
5、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市场趋势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若发生上述情况,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受限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项目实施到收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项目效益,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定担保,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联合评级进行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为AA+sti,债项信用评级为 AA+sti,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绿色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本次项目达产后预计将为公司收入及利润带来明显增长。但未来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实施后,如果宏观经济政策、下游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导致下游市场需求下滑,或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市场份额降低,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关系、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做出的,且已经经过充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如果出现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尽管公司已充分考虑折旧和摊销费用增加的运营成本,但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自建设至达到生产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若募投项目实施后,由于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使募投项目未实现预计效益,进而公司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产品技术布局产生积极影响。目前本次募投项目“绿色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办理中,如未来无法取得相关用地,无法获得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评批复的审查同意及其他相关审批及备案文件,将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建设进度等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 2025年 8月 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 9月 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万元(含 25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依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